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经市委批准,决定面向2023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计划招聘精神科医生11名,具体招聘情况详见:《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023年校园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本次招聘对象为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临床医学、精神医学或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
(五)年龄:(按报名截止日期计算)30周岁以下(1992年3月31日及以后出生),以身份证为准。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
(五)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六)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三、报名
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请考生将校园招聘报名表、身份证、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等一起发送到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邮箱(bzsdwrmyy@126.com)。
(二)报名时间:2023年3月27日0时至2023年4月7日24时,逾期不再补报。
四、资格审查
由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校园招聘工作全过程。资格审查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校园招聘报名表等符合岗位要求材料。在海外取得学历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凡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下一轮考试资格。
五、考试
此次校园招聘不设开考比例,采用只面试、不笔试的方式进行。面试采用自我介绍和考官提问的形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参加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及以上。根据报名情况,另行确定面试时间、地点。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面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体检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业务能力、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客观、详实的组织考察材料。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可等额递补一次。
七、公示
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同时发布在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亳州市卫生健康委、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期限为7天。
八、签约聘用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不予聘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亳州市全额事业编制管理,缴纳五险二金。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有关事宜
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辅导和培训活动。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58-5993305(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监督举报电话:0558-5608752(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上述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附件:1.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023年校园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